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2022-04-25 14:10:13
据了解,这是继海关舱单申报新规之后的一个重要变化,广大外贸货运代理和报关企业需要特别重视和准备。
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
以下是修订后的标准文本及相关内容:
1、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预录入号、海关号、国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航班号、消费用户/生产销售单位、免征性质、包装类型、标记号、备注、项目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国内目的地/国内货源、申请人等栏目的填写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自报自缴五栏填写要求。
三、修改四栏名称:
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
将进口口岸/出口岸改为进出口岸;
将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
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4、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的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备案清单》。
6、新版通关参数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主页>在线服务>信息查询>通关参数)中下载部分通关参数查询下载区域。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下是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以及文件的删除增加。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表填写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的要求,决定修改相关文件格式。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1.修改涉及四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21,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22,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
2、本次修订优化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布局结构,布局由垂直版改为水平版。所有纸质文件均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印,不再打印空白格式文件。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付(打印在表货下方);
修改5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港修改为进口关闭,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班号,原装货港修改为停港,原附单证修改为附单证及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国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港口、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付(打印在表货下方);
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口岸修改为出境关闭,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班号,原附单证修改为附单证及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国内货源、申报单位。
五、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类型、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停港、入境港口、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
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原入境口岸修改为入境关闭,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班号,原附单证修改为附单证及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国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六、出境货物记录清单增加10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合同协议号、指运港、离境港、原产国(地区)、包装类型、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打印在表货下方)。
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境口岸修改为出境关闭,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班号,原附单证修改为附单证及号;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国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自2018年8月1日起,修订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开始使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同时停止使用原入境和出境货物报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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