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erdorf与亚马逊一案做出至关重要的判断
2022-03-23 16:14:24
引言
如今,有愈来愈几间,宾夕法尼亚中间的邦联地域法院,对Oberdorf与亚马逊一案做出了至关重要的判断——即第三方卖家产品所产生的损害,亚马逊不负责任。
大法官MatthewW. Brann的即决宣判判断亚马逊偏重亚马逊。本案中,一位女士顾客宣称因亚马逊服务平台上第三方卖家市场销售的产品而负伤。
据统计,原告Oberdorf一家根据亚马逊,从第三方卖家那边选购可伸缩式狗链。据法院表明,狗链出现异常并导致Oberdorf夫人眼睛受伤比较严重,给Oberdorf老先生产生家庭成员关系权益损害。
原告在没法与第三方卖家及狗链生产商联络后,向亚马逊提出诉讼,并明确提出严格责任、粗心大意、违背服务承诺、虚报叙述和家庭成员关系权益损害索赔。以后亚马逊规定即决宣判,法院准许了,并在宣判中适用亚马逊对原告的全部辩论。
法院从严格责任索赔逐渐剖析。严格责任索赔是不是创立关键在于亚马逊是不是达到《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中的“卖家”。(留意,英国沒有统一的方法来解决产品义务问题,而有一些州根据了产品义务有关政策法规,密苏里州和别的州则所有或一部分地利用了《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因此本案依据该要求来解决。)法院表述说,因为密苏里州最大法院都还没判决亚马逊服务平台等给予电商销售服务项目的网站是不是达到第402A条中的“卖家”规定,法院就以Musse与VilsmeierAuction一案为例子来具体指导宣判。
Musse与VilsmeierAuction国际拍卖一案中,宾夕法尼亚最大法院觉得,依据第402A条文,供货很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产品的人要承担产品安全隐患,由于国际拍卖(1)沒有干预可售产品的挑选;(2)没法一一查验竞拍产品的产品质量问题;(3)对竞拍产品的生产制造沒有直接的危害。
因而,法院觉得亚马逊更像一个“第三方竞拍者”,而不是“产品卖家”。法院表述说,亚马逊服务平台更好像第三方卖家市场销售产品的方式,由于是第三方卖家挑选要销售的产品,而不是亚马逊。
法院进一步表述说,由于产品总数巨大(超出一百万种产品),亚马逊没法一一查验产品品质,并且“亚马逊沒有干预卖家选款,它也无法同时危害第三方卖家所卖产品的生产制造”。法院将亚马逊服务平台与“报刊报纸广告”一部分开展较为,称它就是让潜在性的顾客与卖家联络的一个高效率、简易联络的方法。
法院觉得,就第402A条文来讲,亚马逊并并不是“卖家”。法院表明“从原告的资料中可以清晰地见到,她们实际上觉得亚马逊在帮第三方卖家公布并营销推广产品,由于有义务。”最后法院决策驳回申诉原告严格责任索赔。
以后法院又驳回申诉原告对虚报叙述和违背服务承诺的索赔,因为沒有给予亚马逊的确保或有关服务承诺,粗心大意索赔也被驳回申请了,由于《通信规范法》第230一部分要求,互动式电子计算机服务提供商不可被“视作别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出版公司或新闻发言人”。除此之外,因为家庭成员关系权益危害索赔是别的索赔的化合物,因此也被驳回申请了。
Oberdorf与亚马逊一案的决策对要求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市场销售的第三方卖家产品义务具备关键实际意义。但正如以前法院说的,美国各州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本案将来也许还会继续开展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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